南京警方抓获藏匿31年拐卖妇女儿童逃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几年?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4-09
   近日,江宁警方于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女子与1989年浙江省浦江县一拐卖妇女儿童案的涉案在逃人员黄某某具有相似性。经查,南京市公安局
   近日,江宁警方于工作中发现,辖区一女子与1989年浙江省浦江县一拐卖妇女儿童案的涉案在逃人员黄某某具有相似性。经查,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于3月24日成功抓获“漂白”身份潜逃31年的网上逃犯黄某某(女,53岁,浙江金华市人)。江宁警方表示,该名嫌疑人的落网,意味着事发于1989年的一起外省拐卖妇女儿童大案彻底告破。

  案件回顾

南京警方抓获藏匿31年拐卖妇女儿童逃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几年?

  1989年,浙江省浦江县发生一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该县5名女青年被一男一女两名嫌疑人以购买药材为名拐卖至安徽等地。当年,浙江警方展开解救行动,成功救回5名被拐女青年,并抓获男性嫌疑人吴某,但该案的女性嫌疑人黄某某一直在逃。

  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几年

南京警方抓获藏匿31年拐卖妇女儿童逃犯 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几年?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①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②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③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④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⑤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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