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亿条信息泄漏 贩卖个人信息罪判几年?

律师界 次浏览2019-11-21
  最近,江苏淮安警方通报,在公安部督办下,他们以打链条、打平台、打团伙为目标,依法打击了7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司,涉嫌
  最近,江苏淮安警方通报,在公安部督办下,他们以“打链条、打平台、打团伙”为目标,依法打击了7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司,涉嫌非法缓存公民个人信息1亿余条。公民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照片等一旦被私下贩卖,就有可能让人陷入“套路贷”犯罪、暴力催收以及电信诈骗等陷阱。如此海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幕后黑手是谁?又暴露出怎样的制度漏洞?

      1亿条信息泄漏  

1亿条信息泄漏 贩卖个人信息罪判几年?

  移动支付出现后,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一下子被提到相当高的程度。没想到,移动支付没有出事,在它之前风行全国的拉卡拉却出了问题。日前,国内多家权威媒体曝光,拉卡拉旗下的考拉征信因泄漏超1亿条信息被查。

  2018年,央视暗访发现了个人信息泄漏的黑色产业,有企业公开提供公民身份信息有偿查询业务。随后警方打击发现,其信息均来源于考拉征信等4家公司。最终警方查获,考拉公司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近1亿条。

  尽管警方透露,考拉的个人信息来源于上游公司,但其母公司拉卡拉表示,其财务、业务、经营等都是各自独立的。

  截至目前,拉卡拉仍是中国第3大支付公司,计签约商户数2100万户,累计交易笔数达36.7亿笔,交易金额1.7万亿元。

  前瞻经济学人查询企查猫资料显示,考拉征信的运营主体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邹铁山,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企业信用的征集、评定;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经济贸易咨询等。

  经查,北京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从上游公司获取接口后又违规将查询接口出卖,并非法缓存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供下游公司查询牟利,从而造成公民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照片的大量泄露。

  江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网安大队中队长顾明:它违规缓存,就相当于把公民个人信息复制了一份,它存在那边。下游公司通过数据接口向它调取数据的时候,它是不需要再向上游调取数据,直接从它自己的服务器里去调取,节省了开支,这是违法的。

  经查,2015年3月以来,北京考拉公司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近1亿条。

  贩卖个人信息罪判几年?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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