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要承担什么责任?网上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界 次浏览2021-05-27
  目前网站平台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播放会给网友得到了误导性,甚至有些网友因此而上当受骗导致有经济上面的损失。
  目前网站平台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虚假广告,这些虚假广告播放会给网友得到了误导性,甚至有些网友因此而上当受骗导致有经济上面的损失。那么,网站平台投放虚假广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法通网小编为你打听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网站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要承担什么责任?

网站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要承担什么责任?网上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进行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规定,投放虚假广告的,将要承担下面的法律责任:

  1、行政法律责任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将会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且会被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且被要求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民事法律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明就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需要为此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还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会被要求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微信公众号推荐投放的虚假广告产品,造成粉丝消费者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上面的做法,微信公众号可以视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这就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网上传播虚假信息要承担哪些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将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施行。根据这部新修订的法律,今后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等行为,将有可能触犯刑律,最高可获7年有期徒刑。而以往,这些违法行为是只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要承担三方面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

  网络谣言往往会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侵犯法人的名誉权。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需要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一些网络个人事件谣言的受害者可以据此追究造谣、传谣者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方面

  若是散布的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诽谤他人等情形,尚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的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

  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会按照危害性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刑罚。涉及网络谣言的刑事犯罪,可能触犯的罪名有很多,实务多发的罪名主要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刑法修正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为刑事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相对完整的法律依据。根据网络谣言的内容和侵犯的客体性质,网络谣言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1、第一类是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国防利益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民族平等及国防安全等。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较大,故构成此类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结果为前提。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三百七十三条规定,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2、第二类是危害法律实施或破坏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秩序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第三类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名誉、荣誉权的网络谣言。

  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侵犯的客体是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名誉权。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4、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

  净化网络生态环境、维护网络正常秩序,首先需要网民提高言论的法律意识,加强各类信息的甑别能力;其次需要互联网经营者加强自身的监管责任意识,对含有敏感词语的信息进行事前过滤,发现违法言论应当及时删除;最后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互联网经营者的监管,对涉及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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