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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新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的意愿,更有利于子女在其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甚至与在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提出愿随另一方生活,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正方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民法典》明确了双方因抚养问题协商不成,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方梅解释,通俗的讲就是夫妻双方比拼“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哪一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问题。
主要是体现在:经济能力(若自己经济生活都困难,抚养权的争取处于被动),教育能力,时间、精力、能力(如常年各地出差无法照顾子女处于被动);以及是否患有不能抚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患者不具备能力),改变生活环境是否会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是否存在不良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恶习(如酗酒、殴打子女等)。
《民法典》施行后可能会影响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有以下几点:
1、孩子年满8周岁的,孩子的意见会作为重要的依据,因为孩子已经和父母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除了不能独立的生存,但是可以辨明是非,能够判断自己有利于自己的生活的方式,孩子能够辨明父母的脾气和性格,可能某一方经济实力更甚胜一筹,但是可能没有更多的时间陪伴孩子成长,或者是脾气很差,不能与孩子有利的沟通,所以需要综合多方因素,这个周岁的孩子已经成长到心理健全的年级,所以他的意见也很重要;
2、收入状况,父母双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收入能够负担起子女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开资,因为成长中的孩子是需要很多营业以及教育的,缺少了收入在现在的社会生活是非常艰难的,如果能够提供优渥的生活条件也是争取抚养权的重要考量;
3、工作环境,如果收入很高,但是工作的环境要求经常加班,不能更好的陪伴孩子成长,或者是工作的性质也不是很正经的行业,那么可能会影响孩子以后的成长空间,所以这一项也是重要的参考;
4、居住的条件,这一个条件也是为了孩子的今后教育、以及成长的空间进行考虑、
5、性格修养,每个人都有不同性格,经历过不同的人生,有不同的三观,而这些都是内在的不可更替的东西,孩子就像是一张白纸,会潜移默化的被这个社会所影响,而最先影响他的就是父母,所以父母的修养是决定孩子以后修养的关键。
6、文化程度,这也是决定影响孩子以后成长的重要因素,虽然不是关键,但是也可能会成为重要的加分项目,
7、其他家庭成员的状况,父母双方每一个都有自己的大家庭,而以后可能经常看见的不一定的父亲或者是母亲,还有各个亲戚,他们也许会与孩子生活在一起,他们的生活习惯、思想素质,也会或多或少的影响到孩子,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以上有利条件均是出于对孩子的成长发展、思想教育提供有利条件出发,虽然孩子判给其中一方,也不代表另外一方就没有了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没有探望的权利,孩子永远是自己的骨肉。其次抚养权也不代表永不会变更,如果有证据证明有抚养权一方不利于孩子成长,那么他的抚养权也可能会变更。
不直接抚养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抚养费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可以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决,对于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具体数额原则掌握在800~2000元/月。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对于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3、对于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计算低于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决,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的,结合抚养人的抚养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于上述幅度判决,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对于无收入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如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因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其义务,应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对于子女患重病、出国读书(须经双方同意)等特殊情况,可超过上述幅度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