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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见义勇为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见义勇为时,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见义勇为时是否成为行为主体,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否则其行为便无效。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因缺乏自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有独立的的认识能力,可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如一九周岁的儿童救助了与其一起玩耍落入浅水不能爬起而有生命危险的幼童,其行为不能因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认定不是见义勇为行为。另外,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和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2、行为人主观上有为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意思。这是见义勇为成立的主观要件。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明知他人生命或财产有险的情况下,而自觉主动地去救护,其目的和动机是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遭或少受损失。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行为。包括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援救,使之免遭或减轻损失;主动抓获,扭送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罪犯,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等等。
4、行为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5、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无法定义务是指行为人无法定的权利或义务,行为人如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见义勇为。如警察追捕逃犯,监护人救助被监护人等。无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被救助人之间无因约定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6、见义勇为一般是在紧急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紧急情况既可以是人为造成的,也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的。
一般说来,一个人的行为只有具备了上述特征,才能成为见义勇为行为,这也是检验见义勇为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志。
根据《民法通则》109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该条款主要指有明确侵害人的赔偿原则,对于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义》第142条款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的情况下,如果赔偿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1、有明确的侵害人且侵害人有赔偿能力的财产(物质利益)损害赔偿问题。
当“见义勇为”者的损害是由具体的人所为且该人有赔偿能力的,按过错责任原则,应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遭受到的损害一致。
2、有明确的侵害人且侵害人有赔偿能力的人身权益损害赔偿问题
此种情况下的赔偿是一种不对称的赔偿,严格来讲是一种补偿性赔偿。因为人身权益具有不可估价性,无法用金钱,物质利益来衡量其价值。按过错责任原则,首先,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数额主要由因致害行为而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等。其次,受益人应根据受益大小进行
适当的补偿,即为一种补充性给予,体现的是公平原则。
3、当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的财产(物质利益)及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没有侵权人或不能确定侵权人时则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求得赔偿,那么“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损害无法给予赔偿,这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因此,应按公平原则处理,可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补偿额不能超过受益人所获的利益。对于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要求按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现实的,可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即也按公平原则处理。我们说,此时受益人不是侵权人,由其承担补偿责任并非因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人的分担。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符合民法总则中的公平原则。
见义勇为的客体必须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_百度百科“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体系内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做明确定义,只有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中有类似的表述,“见义勇为”更多的只是一种道德标准来影响法官的自由裁量。不过这甚至比程序重要,因为中国是个重实体的国家。 “很大可能是防卫过当以及过失杀人”这种表述不准确。防卫过当是种犯罪行为,过失致死罪正是对这种犯罪行为的定罪,两者不成并列关系,而成表里关系,既如果你防卫过当,往往判你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重伤罪等。题主所称的“失手将坏人打死“其实就是过失致死罪。题主除了问”被判什么罪“的同时,还问”会有什么后果“。后果其实就是在讲责任承担。在我们国家,尤其呼吁罪责刑相适应。为啥要呼吁?因为在实践中不一定做得到。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个情节重不重,就看法官的自由裁量了。因此这个后果还真不好说。总的来说,只能一句话,防卫过当导致他人死亡可是要坐几年牢的。还有一点非常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在学理上称为特殊防卫权,因为犯罪分子侵犯的是你的生命权,因此你用生命能够爆发的最大力量来防卫都不为过,此时不再讨论正不正当。其实这个法条很水,比如啥叫”行凶“啊?这又给法官过大自由裁量权。再比如西方国家中的”特殊防卫权“只存在于被侵犯的受害人身上,第三者是不具备的,但是从咱们这法条看来,第三者也属于特殊防卫权的主体了。这尽管鼓励了”见义勇为“,但学术界认为这将导致第三者在即使有合理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假借特殊防卫之名对犯罪者进行打击报复,因此学者们都在呼吁司法解释对此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