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群里突现3段不雅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定罪处罚?

律师界 次浏览2019-08-14
绍兴市越城区大滩六号院小区微信业主群最近炸了锅,有业主突然在群里发布了3段不雅视频,顿时引起业主们广泛议论,最后连公安也介入了。直至当事业主致歉,此事才渐渐平息。
 小区群里突现3段不雅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定罪处罚

   业主葛女士说,他们小区建成已有两年多,由物业公司组建的“大滩业主家园群”有400多名业主。7月28日晚上,业主们在小区通道上锻炼身体时,突然有人大喊起来,说群里有人接连发布了3段不雅视频,赤裸的画面,不堪入目。

  “群里人多,不少业主都会不时看看群里的信息,有时家里的小孩也会进群看看,这种不雅视频发到公共空间里,影响太不好了。”业主冯女士对记者说,“事情发生后,不少业主都找到物业公司管理人员,要求删除视频,但因发布时间过长,已经无法删除。”一些主业看到该视频后,选择了退群。

  记者在该业主群里看到,这3段不雅视频,每段时长10秒左右,淫秽不堪。视频发出后,业主们纷纷跟帖质疑:“这是什么群,这个也发出来?”“小心封号”等等。之后,物业公司管理员及时发声,称当事业主的小孩在玩手机,误发了,让大家不要误会。尽管如此,质疑声并没有平息,后来当事业主再发声称抱歉,抱歉,小儿玩手机,一会儿工夫的事,并配上两个哭脸的表情符。

  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鲁先生说,群里发布这种不雅视频,影响的确太坏了,按照当事业主的解释,系家里的小孩误发所致。由于业主们对此事意见较大,后来有人报警,当晚他和当事业主都去派出所接受了询问,警方经过调查后,对当事业主进行了批评教育。

  有业主认为,父母的言传身教很重要,如果家长不在手机里存储类似不雅视频或者不与会发布这类不雅视频的微信好友、微信群接触,小孩子也不会误发到群里。也有业主认为,小孩误发也只是当事人一面之词,对此说法他们也是将信将疑。

  我市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微信群一般适用于熟人间的联络,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具有公众服务性、开放性、平等性等公共空间的特征,属于虚拟公共场所。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此外还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10个以上的,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以误发或者好玩,在群里发布了黄色视频,但达到一定数量,仍属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定罪处罚?

小区群里突现3段不雅视频 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定罪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的图书、报纸、刊物、画册、图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载有淫秽内容的文化娱乐品以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其传播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活动中比较突出,且危害也比较严重,为了明确这种行为的法律责任,打击这种犯罪活动,本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款的规定,主要是惩治“组织播放”者,而对只向个别人播放或者是仅仅参与观看等行为,不能按本款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音像制品”,除了淫秽的电影、录像外,还包括淫秽的幻灯片、录音带、激光唱片等。本款根据组织播放行为的不同情节,分别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对情节一般的,规定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三款是关于对制作、复制淫秽的音像制品,又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的规定。“从重”是指根据行为人所犯的罪行的具体情节在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相适应的量刑幅度内从重。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从重处罚的规定。未成年人是需要在法律上特殊保护的群体。对引诱、教唆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贯坚持的。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不仅直接对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同时,这种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对这种行为从重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重”是指根据犯罪情节,在本条规定的不同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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