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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文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官山路见被害人易某(2001年6月出生)经过,便尾随其后,见被害人易某在单元楼道口准备上楼,遂用手拉住被害人易某并掐住其脖子强行将其带至不远处一小巷内的自建房楼梯口处,用手掐住被害人易某脖子并威胁其脱下裤子,并用手摸其胸部,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其口x。事后被告人欧阳某文又胁迫被害人易某去其租住的房间,在房间内对其进行威胁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强迫其口x。次日0时许,被害人易某男朋友回到两人租住的房间,被告人欧阳某文见状赶紧往门外跑,易某男朋友遂追出去将被告人欧阳某文控制住。被害人易某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欧阳某文抓获。
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易某伤情为轻微伤。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欧阳某文龟头拭子棉签表面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易某、欧阳某文的DNA分型。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欧阳某文及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易某经济损失30000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文以暴力、胁迫手段并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致其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文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欧阳某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欧阳某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