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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抵押登记;相关人员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如果符合规定则予受理,给该申请编号并给回执;登记机关从房地产登记册查明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状况,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并通知抵押当事人;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作抵押记录;收取相关费用,将已加盖房地产抵押专用章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在规定时间内退回抵押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2、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权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一式四份)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注: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印复件,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动产抵押主要是用来对抗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担保法》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才采取了两种的折衷方式,对于某些动产抵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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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二)代理人名称(姓名);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担保的范围;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