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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理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本条的修改情况
本条是在原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原第五十三条只有一款,内容为:“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修改为“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二是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可以对商标侵权行为“处以罚款”的规定进行细化,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标准;三是增加了关于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四是明确了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但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五是删去了原来有关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不起诉、不履行处理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等。
二、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处理方式
本条第一款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据此,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为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途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也是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方便、简易,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社会矛盾,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第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协商不成即经过协商以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换言之,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应当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等。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后,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一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三、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时,首先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认定。如果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有关事实、理由与依据,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纠纷扩大。如果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成立的,则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事实与法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但做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前提,则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已经成立。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没收、销毁相关商品与工具。“没收”是一种处罚措施,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等予以收缴的一种处罚形式。“销毁”是一种处置措施,是指通过焚烧、粉碎、填埋等方式改变物品存在形式,或者使其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一种处置措施。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销毁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商品。即“侵权商品”,也就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同一种商品。另一类是工具。即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予以没收、销毁,既适应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的需要,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予以销毁。
第三,处以罚款。即对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强迫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其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处罚。至于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是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5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即不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不给予罚款的处罚。
四、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争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进行处理:一是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二是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赔偿数额进行调解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以后,如果当事人之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者虽然达成调解协议但另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则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