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政策解读【全文】

律师界 次浏览2020-10-17
  2020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政策解读【全文】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2020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政策解读【全文】

2020年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及政策解读【全文】

  (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原则

  1、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3、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4、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志愿兵在服役期间,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二、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

  1、城镇入伍的退役义务兵;

  2、转业的三级士官

  3、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农村入伍的义务兵;

  4、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退伍义务兵;

  5、在服役期间,父母双方转为城镇户口的,按城镇义务兵对待。

  三、城镇退役士兵有下例情况之一者,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1、档案材料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

  2、占用农村指标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3、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

  4、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5、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城镇退役士兵;

  6、因犯错误中途作退伍处理的;

  7、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8、在部队或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9、军事院校士兵学员被勒令退学的。

  10、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

  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具体规定

  1、用人单位对所接收的退役士兵不得以体检和文化考试不合格而拒收,不得实行试用期和收取安置费,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2、非个人原因,所在单位两年内不能辞退或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下岗。

  3、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在合同期内非个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4、企业破产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对接收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允许其实行部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6、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7、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的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推动和开发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发挥他们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程序

  1、接收审查档案;

  2、办理报到落户手续;

  3、协调各部门关系,落实安置计划;

  4、制定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5、召开安置大会,分配退役士兵。

  问题回复

  退役士兵安置不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安置安置工作的怎么办?

  【答】: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义务兵退伍后返校继续念书,有什么优待吗?

  【答】:(1)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2)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3)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4)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可自行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经相应成人高校审核后录取。每年春节前报名,3月1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新生于当年春季入学。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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