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7-16
  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
  整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出于公平的考虑,为了保障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利益,条例也应当规定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原因是复杂的,有的是确实存在现实的困难,有的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不理解,或者对于补偿不满意等。针对这些复杂的现实情况,�邮路课菡魇沼氩钩スぷ鞯牡ノ缓凸ぷ魅嗽庇Φ本×拷行鳌⑺捣⑿ぷ鳎俳褐诙哉魇盏睦斫夂椭С郑徊礁慕陨淼墓ぷ鞣绞椒椒ǎ细褚勒仗趵娑ǖ某绦蚝鸵蟠邮抡魇沼氩钩スぷ鳎浞挚悸侨褐诘南质敌枰×考跎偾恐疲∽龅胶托嘲崆ā5橇硪环矫妫诜课菡魇展ぷ髦校踩肥荡嬖谧派偈徽魇杖酥苯踊蚬颓肫渌嗽蔽シú扇”┝Α⑼驳确椒ㄗ璋婪ń械姆课菡魇沼氩钩スぷ鞯那榭觯械幕乖斐闪搜现氐娜松砩撕Γシ噶朔缮踔列谭ǖ墓娑ǎ苹盗�社会秩序,危害了房屋征收单位和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和人身安全,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因此,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伤害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等相威胁。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实施暴力、威胁的阻碍行为,只是吵闹、谩骂、不服管理等,不构成犯罪。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如果阻碍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或者不是职务活动,或者不是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都不构成本罪。

  如果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而是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的,那么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对于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尽管对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并不能因此不支付、少支付或者拖延支付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仍然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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