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7-15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买受人的义务作出了规定。价款是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代价,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只要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所为的民事行为有效,不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况,买受人就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为了对买受人拒付价款造成的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在得到拍卖人和委托人的同意后,可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对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已给委托人的利益带来了一定损害,所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交付拍卖人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支付,在第一次拍卖成交后,原买受人应交纳的佣金也应当支付。而拍卖标的经再次拍卖后,拍卖成交后得到的价款低于原买受人的出价,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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