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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中介服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立投资项目分析专业技术人才的评价体系,规范开展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工作,依据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协会标准(CGCC/Z 0006-2007),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中从事或准备从事投资项目咨询、分析评估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资质认定分助理投资项目分析师、投资项目分析师和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三个级别。
第四条 本资质认定的标识为:CPDA(商标注册号:392708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资质认定工作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和行业自律的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制编写应用软件、考试培训教材与教学文件;
(三)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
(四)组织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并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论文答辩等相关考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六)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
(七)对培训机构及考试机构的设立进行资格审查;
(八)对所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及所授权的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培训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觉维护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在核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三)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根据培训大纲和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同时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六)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考试报名工作;
(七)协助当地考试机构做好学员证书发放工作。
第七条 考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试机构在开展认定考试的过程中,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的声誉,并接受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二)在核定的范围内,制定科学、规范的考试计划,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
(三)加强对考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
(四)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报名和考生资格审核工作;
(五)配合鉴定中心做好证书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质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八条 助理投资项目分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一年以上,经助理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经助理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分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助理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后,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参与三个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历,经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五年以上,具有参与五个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历,经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三)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参与三个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历,经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四)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两年以上,参与两个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历,经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十条 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后,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五年以上,独立完成五个完整的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二)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三年以上,独立完成三个完整的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三)具有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从事投资项目分析工作两年以上,独立完成两个完整的投资项目分析相关工作,经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认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
第四章 资质认定
第十一条 本资质认定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认定制度。
第十二条 本资质采取登记管理方式,登记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三条 本资质实行复审管理。登记有效期满时,由原发证机构根据投资项目分析师继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活动情况重新评定,评定结果符合标准的为其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四条 认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笔试与计算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高级投资项目分析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本资质认定考试每年四次,分别安排在每个季度末。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六条 评审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证书》由鉴定中心配发至考试机构。考试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本人领取。
第十八条 凡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证书》的人员都将同时被列入中国商业联合会投资项目分析师人才库,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商业联合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