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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2020年10月28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形成珍惜食物、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和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以及相关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遵循政府引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行业自律、单位主责、人人有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统筹协调,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反餐饮浪费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发展节约型餐饮企业,在餐饮业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促进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标准、自律公约,开展餐饮业反餐饮浪费的协调指导,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日常检查机制,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星级酒店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反餐饮浪费行业自律公约。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将反餐饮浪费工作纳入学校管理内容并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督促学校加强食堂管理。
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网络平台中直播餐饮浪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网络平台强化对餐饮直播内容的监测和审核。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健康膳食知识,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和健康要求的食品,促进健康合理的饮食消费。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节约粮食、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公益宣传,组织设计相关宣传标识标牌,将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纳入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考评内容。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反餐饮浪费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等应当将反餐饮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自觉反餐饮浪费。
第八条 餐饮行业商会、协会应当制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行业自律公约,促进餐饮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本行业反餐饮浪费的培训和指导,推广餐桌文明礼仪知识,将反餐饮浪费纳入行业先进评选指标体系,引导餐饮企业发展节约型餐饮。
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倡导勤俭节约的餐饮经营服务和消费方式,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创新经营方式,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文明节约用餐、防止餐饮浪费。
第九条 每年八月第一周为本市反餐饮浪费宣传周。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教育、互联网信息、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开展反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并将反餐饮浪费纳入世界粮食日、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的内容,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餐饮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反餐饮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曝光餐饮浪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幼儿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鼓励和支持志愿组织、志愿者开展倡导节约粮食、反对餐饮浪费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公务活动的用餐管理规定,遵守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和要求,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引领社会文明节约用餐风尚。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理念和餐饮消费方式,在反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标准,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份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
(二)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等标识标牌;
(三)对服务人员进行点菜培训,在菜单上标注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餐品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四)在订餐、点餐、加餐等环节提醒消费者适度点餐,发现消费者明显过量点餐的,主动进行提醒劝告;
(五)不得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
(六)在消费者用餐后提示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配备卫生环保的餐盒、餐袋等用具,提供打包服务;
(七)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互联网餐饮平台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在平台餐饮食品页面标注餐品名称、份量、口味、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宴席或者团餐服务中,应当指导消费者合理点餐,根据用餐人数和预定需求提出点餐建议,主动告知消费者菜品份量,合理确定原材料采购量。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提供自助餐服务中,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餐品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在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或者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应当显著标示并明确告知,不得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出售或者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也不得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第十四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配备点餐师,推行分餐制、公筷制,通过积分、打折、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餐饮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业态,提高粮食和其他食材资源利用率。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餐饮浪费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单位食堂反餐饮浪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和用餐动态管理制度,科学评估用餐人员的用餐需求,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提升烹调、保鲜等技术,科学营养配餐,提高饭菜质量,提供不同份量的餐品。
具备条件的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
采用校内配餐供餐的学校以及向学生集中配餐供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小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小份套餐价格在整份套餐的基础上进行成本核减后确定,两种规格套餐的主食均应保证供应。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应当按《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置餐厨垃圾。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实施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等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家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家庭应当对未成年子女加强反餐饮浪费教育,培养未成年子女形成勤俭节约、健康饮食的生活习惯。
倡导婚丧喜庆宴席、聚餐活动从简节约,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十九条 个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制定平台服务规则,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直播内容审核,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涉及餐饮浪费的直播行为。
网络直播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弘扬健康文明餐饮文化,不得采用假吃、催吐、猎奇等方式散播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告,并可以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教育、互联网信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加强反餐饮浪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餐饮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反餐饮浪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反餐饮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宴席、组织聚餐活动中造成餐饮浪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单位食堂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餐饮浪费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未及时制止网络直播者涉及餐饮浪费直播行为的,或者网络直播者散播餐饮浪费内容的,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