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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一、抚养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2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周岁按照身份证上出生日期载明起算)
2、2-10周岁:综合考虑各因素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例如:独生子女)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
利的;(家庭主妇)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例如:婚外有私生子)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⑤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10岁以上: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
1、孩子处于哺乳期,抚养权一般归母亲。
2、如果父亲想要,就要证明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例如吸毒)
三、孩子在2-10周岁
1、各自晒自身的有利条件:
我的工作稳定,收入稳定;
我是自由职业者,工作时间弹性,有条件接送孩子上学放学;
我的文化水平高,可以辅导孩子学习;
孩子随我户口,可以就近入读辖区重点幼儿园/小学;
我是独生子女,父母(孩子的祖父母)只需照顾孩子一个孙儿,而且愿意帮我带孩子;
2、同时指出对方的不利情形:
你的工作不稳定,收入不高;
你的工作经常要加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
孩子随你后户口要迁移,中途转学对孩子不好,而且你户口所在地的学校比孩子现在学校要差;
你的父母还未退休,无暇帮忙带孩子,孩子上学放学接送都成问题;
你目前已经与第三者同居,离婚后马上会与她结婚,孩子随你很有可能受继母虐待;
四、10周岁以上
1、第三点的情况同样适用;
2、但,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即如果母亲的条件比父亲稍为不足,但孩子坚持要随母生活,仍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3、如果离婚时可以预见,母亲在离婚后立刻或者短期内会与另一名男子同居或重新结婚,而双方的孩子是一个女孩子,那么……
可以预见:女孩的抚养权归母亲的话,小女孩她会与一个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生活在一起,出于人性的邪恶,这个女孩有被继父侵犯的危险,此时……
作为父亲,你:必须郑重向法庭提出来,因为这应作为抚养权的首要考虑因素!无论是为了孩子还是为了你要争取的抚养权,必须提出!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为了亲自抚育子女,给子女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子女,与子女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子女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父母双方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可以变更孩子抚养权。抚养归属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孩子抚养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二是一方要求变更。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在面对涉及变更抚养权纠纷时,提起诉讼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可先行收集如下证据: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