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老板猥亵幼女数十次被判3年半 女童家属申请抗诉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8-14
  他在超市猥亵我7岁女儿,一年多,数十次,才判了三年半。这样的量刑,对邻居‘坏叔叔’来说太轻了,所以我们要抗诉!  8月1
  “他在超市猥亵我7岁女儿,一年多,数十次,才判了三年半。这样的量刑,对邻居‘坏叔叔’来说太轻了,所以我们要抗诉!”

  8月13日,在接受封面新闻记者独家对话时,受害人母亲朱女士直言,对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现已提出四大质疑:一年“数十次”猥亵为何不构成情节严重?超市不是公共场合?为何受害方未到场就开庭?不认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目前,朱女士、赵先生夫妇已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并开始通过网络寻找目击者。

超市老板猥亵幼女数十次被判3年半 女童家属申请抗诉

  质疑一:“数十次”不构成情节严重?

  “今年4月26日晚,孩子大哭着从外面跑回来,说上厕所时很疼,那时我们才知道真相。”朱女士称,女儿告诉她,隔壁留联超市里的“坏叔叔”刘某某,从2019年初就开始对她实施猥亵,今年变得变本加厉,还用言语进行恐吓、威胁,不让说出去。

  “知道真相后,我们十分震惊,很想立马冲过去,狠狠揍他一顿,甚至是把超市给砸了!”朱女士告诉记者,为了防止对方将超市里的监控录像删除,毁灭证据,夫妻俩强压心中怒火,最终冷静地选择了报警。

超市老板猥亵幼女数十次被判3年半 女童家属申请抗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7月7日受理此案,8月3日对此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当天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其性欲,趁店内无他人之机,数十次对来店内玩耍的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采用摸弄生殖器的方式实施猥亵。

  “数十次的意思,就是20次以上100次以下,刘某某对幼女实施猥亵的犯罪行为时间长且次数多,我们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应从重处理。”朱女士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意见》相关规定,法院的判决量刑畸轻。

  赵先生认为,刘某某实施猥亵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从今年4月开始,孩子性情大变,常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用头撞墙……”赵先生称,除了对孩子造成的巨大伤害,他们夫妻俩也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打击,“我们曾几次想带着孩子轻生……我老婆比我情况严重,她最近已精神崩溃,而且长期失眠”。

  质疑二:超市不是“公共场合”?

  法院判决书中,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趁店内无他人之机”实施猥亵的表述,以及法院没有认定事发超市是“公共场合”,受害人父母提出了质疑。

  据朱女士讲述,刘某某在实施猥亵期间,孩子曾多次要他放开自己回家,但对方根本不听,“即使有人进来买东西也未停手”。8月13日,通过网络征集证人、证据,已有网友联系上赵先生,并称:“寒假的时候,我去他们超市买打火机,看到过一个小女孩被人在收银台里面抱着,但是没自习(仔细)看……”

  “他抱着我在前台的时候,有人进来买东西,但他们买完东西放下钱就走了。那些人都是不认识的,以为我是他女儿。”赵先生认为,在派出所的笔录中,孩子多次提到类似的情形,全部记录在案,都能证明刘某某是在“公共场合”实施猥亵,“即便店内无他人,超市也是人来人往的,为何没认定为公共场合?”

  质疑三:为何受害方未到场就开庭?

  “我们一直没有收到该案件开庭和判决的通知,直到8月7日,我主动去问,才知道法院已于8月3日作出判决。”赵先生称,法院开庭审理前,他们只收到过公安机关4月27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和检察机关6月4日出具的《被害人诉讼权利告知书》,此后便再没有人跟他们联系过。

  “即便是法院不公开开通审理,亦或是要求我们回避,法院什么时候开庭审理,什么时候作出的判决,我们有权知道。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重处百分之二十,由于我们没到场,法院并没有据此判决。”朱女士说,法院在没有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属到场就开庭审理,“难道没有问题吗?”

  “我们没有到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客观公正?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有整整两个月,为什么不问问我们有没有新的证据?这些,都会影响法院最终的量刑。”朱女士称,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

  质疑四:不认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朱女士称,刘某某被警方带走后,其家属曾两次上门,“本以为他们是来道歉的,结果却让我们寒心。第一次,来的是刘某某的父亲,他直接问我们要多少钱才同意在谅解书上签字,很冷漠,结果不欢而散。第二次,刘某某的堂哥带了一个‘专业人士’,用威胁的语气让我们签谅解书,更让人无法接受”。

  法院判决书显示,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在监控视频等铁证面前,刘某某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能吗?法院说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那是因为我们没出庭,没人在法庭上和他对质,他当然愿意认罪认罚了。”朱女士说。

  朱女士还认为,被告方未向他们真诚道歉,也不能说刘某某“认罪态度好”;被告人亲属两次上门,都是为了让他们签谅解书,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法院能轻判,“他们这种做法让我们更加无法原谅”。

  8月11日,赵先生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8月13日上午,赵先生按照检察院要求补充了相关材料,目前已进入审核程序。与此同时,赵朱夫妇仍在通过网络继续收集证据、寻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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