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损害科研的“罪魁祸首”:篡改、伪造和剽窃

律师界 次浏览2020-07-14
  7月14日消息,网络不好、播放不了幻灯片、操作不熟练……这场由中国医学科学院 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
  7月14日消息,网络不好、播放不了幻灯片、操作不熟练……这场由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中心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邱仁宗张罗的网络会议不那么顺利,但与会专家的研讨热情却没有被影响。

聚焦损害科研的“罪魁祸首”:篡改、伪造和剽窃

  “现在毕业论文的查重越来越严,但也有不少人反映,一些合理的引用也被判定为抄袭,而同时,部分抄袭他人观点,将材料改头换面的行为却蒙混过关,甚至出现有针对性的反查重软件。”邱仁宗说,“鉴于此,我们应更加清晰地界定和判定科研不端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前副总干事、上海交通大学瑞金医院终身教授胡庆澧,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前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曹南燕等与会专家认为, 应将科研不端行为定义为“在项目建议、研究审查或报告研究成果时,进行篡改、伪造或剽窃(即FFP)”。

  曹南燕解释说,篡改是指编造数据或结果进行保存或报告;伪造是指操控研究材料、设备或过程,改变或遗漏数据或结果,导致该研究与研究记录不能相符;剽窃是指将他人的想法、研究流程、研究结果或文字表述据为己有而未以任何方式承认原作者的贡献。

  “这个定义就与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定义(例如美国和欧盟的定义)衔接了起来。科研不端行为是违反科研伦理行为中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和蓄意性,败坏了科学的核心价值——诚实。这样的界定可使我们集中精力和时间,将有限的资源聚焦于判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邱仁宗认为。

  与会专家强调,应严格区分科研不端行为与其他违反科研伦理的行为,以及“无心之过”。

  专家们分析,其他不符合伦理规范的行为很多,如在履历中提供虚假信息;在申请资助、递交伦理审查的申请书、评奖时提供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不当署名;一稿两投或多投;重复发表等,将这些不属于违反伦理规范的不规范行为也列入科研不端行为,会使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组织不胜其烦,弱化了对FFP的关注。“会议开得不少,但FFP并未有效减少。”邱仁宗说。

  与此同时,如何判定科研不端行为一直是实践中的难点。“一些规定没有抓住剽窃的核心观念,即‘将他人的观念、成果、文字表述据为己有’。”邱仁宗分析,有没有标注或引注可以判定是否存在剽窃行为,但要求每段、过多、甚至不必要的引注,就可能模糊了“据为己有”这个核心概念,将剽窃扩大化。

  专家认为,同样问题也出现在用查重软件判定剽窃的审查中。“查重软件会出现‘假阴性’和‘假阳性’,论文性质不同,出现的重合度比例也有不同。原创性论文不应出现过高的重合度,但评述性论文的重合度必然会很高。可是,依靠查重软件去认定剽窃行为,使得许多人不愿去写评述性论文。”邱仁宗认为,因此,在查重之后应该由专家教授阅读论文并做出是否构成剽窃的判定。

  让邱仁宗担忧的是,如果不加强科学诚信教育,仅仅依靠查重软件来查项目申请和论文,学生就会找软件的空子钻。“查重软件培养不出科学的核心价值——诚实,也许会培养出更多对付查重软件的黑客。”

  专家们建议,有关部门应根据维护科学诚信、反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已有的规定进行评估、修改、补充和完善。

  “目前大家关注的最严重和紧迫的问题有:买卖和代写论文(‘论文工厂’)以及‘工头式研究’(即本非该专业的人员通过关系获得资助招募专业人员进行研究,自己作通讯作者)。”曹南燕等专家认为,这些情况牵涉到多种社会因素和执法部门,需要专项处理,这就迫切需要减少行政干预,取消唯SCI论评价,制订合适的学术评估体系,通过政策法律引导,逐步形成学术共同体自律健康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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