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编草案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律师界 次浏览2019-06-26
 6月25日上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针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编草案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此外,该条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记者注意到,对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考虑,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解释称,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了规定。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提出,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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