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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大足区公安局龙水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工厂的伍女士报警称,她中午停放在工厂门口的三轮车内的5组电瓶被盗窃,价值千余元。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发现案发现场有一个监控视频。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很快便锁定了嫌疑人。
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男子骑摩托车开进工厂,在伍女士的电瓶车前停下,然后东张西望。当有车辆经过时,他先是假装在拉衣服拉链、抽烟,在确定四周无人时,便开始盗窃电动车电瓶。该嫌疑人每次盗窃一组电瓶,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在离开一两分钟后,嫌疑人又回到案发现场继续实施盗窃,前后10余分钟男子,实施了盗窃5次。
视频显示,该男子在盗窃最后一组电瓶准备离开时,他回头发现头上有个摄像头,起初他并没有反应过来,转身准备离开,他转过头直愣愣盯着摄像头。
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名叫蒋某某,50岁,系一名有盗窃前科人员,大足区玉龙镇小河村人。当天下午,民警来到蒋某某居住地准备实施抓捕,后来了解到蒋某某在镇上某茶馆打牌。当日19时许,蒋某某打完麻将从茶馆出来,就被蹲守在现场的民警抓获。
蒋某某告诉民警,当他发现监控视频时就已经知道自己栽了,但没想到警察这么快就来了。
目前,嫌疑人蒋某某因涉嫌偷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价值确定,盗窃1次:
1.数额达到1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数额超过1千元的,每增加250-3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