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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光线传媒高管王牮(董事长王长田的妹妹),该公司由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光线传媒董事长王长田是后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终受益人;此外,美团点评的投资实体之一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和腾讯投资的投资实体之一林芝利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也是后者公司的股东。
据官网介绍,猫眼娱乐是中国提供创新互联网赋能娱乐服务的领先平台,提供在线娱乐票务服务、娱乐内容服务、娱乐电商服务等。
据中国网报道,2019年10月23日,有多位用户投诉称,在参加完“猫眼电影”的拉新活动后遭遇“奖金无法提现”问题,质疑平台存在虚假宣传、有意欺骗消费者的问题。猫眼电影在接受中国网科技采访时否认了上述质疑,辩称提现失败主要是平台服务器近期正在系统维护,用户提现需要错开时间,同时还将部分用户未能成功提现的原因归咎于“不符合活动规则”。
天眼查数据显示,2019年猫眼已累计了3条行政处罚信息,处罚信息分别为:未向消费者明示演出最低时长及演出最低曲目数量、涉嫌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行为以及涉嫌存在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以下为猫眼回应全文:
去年年初一次优惠观影活动中,有其中一家合作机构合约到期,但我们在宣传页面中没有及时删除,导致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得知用户反馈后,我们第一时间变更了宣传页面,并进行了严格的排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对于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我们深感抱歉。公司现已接到监管部门通知,我们会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要求,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守法合规经营,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广告虚假宣传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罚,主要有三种:
1、广告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虚假宣传的六种表现形式
1、对产品性能、功效等在科学上没有定论的,作定论性宣传。经营者以向公众介绍某一科学研究成果的形式,把科学上未做定论的研究进行定论性宣传,进而达到掩盖事实的真相、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目的。因此,虽然这种宣传具有非真非假的特点,但从误导消费者的角度看,仍属于虚假宣传范畴。
2、对产品性能进行夸大的不符合实际的宣传。例如,在一起有关“电暖器”的案件中,被告将“节能”作为自己产品的突出性能特点,并具体告知社会公众额定功率为800w的该产品所散发的热量能够相当于1500w同类产品的散热量,电耗将会节约一倍以上。这种与科学定律相悖的广告用语对相当一部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极具影响,必然会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符合客观实际是此类虚假宣传的重要特点。
3、使用专利申请号进行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让自己的产品具有更强的竞争优势,在广告中对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已取得专利证书。实施这种行为的虚假宣传者主观恶性较强,一般含有明显的欺诈性。由于这种宣传行为一般针对的是专业性较强的产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更难以识别宣传的真伪,从而造成更恶劣的影响。
4、采取“忠告”性用语做虚假宣传。忠告性用语宣传一般采用扉页或宣传单的形式夹在产品中,他不是对产品的功效和品质等的宣传介绍,而是要消费者警惕产品的真假及优劣。在虚假宣传案件中,“忠告”所指的事实是不存在的或是被歪曲的,他所暗藏的是抬高自己商品的地位,暗示只有自己的产品是“真”的、“优”的,从而取得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他对手的目的。
5、假冒他人名义、商誉和形象等进行宣传。如一家企业在其公司简介、产品简介、产品广告等处使用包含“清华大学”的宣传用语,旨在向消费者暗示其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特殊的联系。这种虚假宣传方式不同于商业诋毁、冒用知名商品的商标外观等行为。因为经营者本身有自己的商标,如此宣传的目的不是针对特定的竞争对手,而在于借助他人的影响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
6、对产品进行排他性的宣传。例如,宣称产品是“首创”、“独家经营”等。此类案件中的经营者和商品本身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对产品性能、质量、用途的宣传和介绍通常是真实的,经营者正是利用消费者肯定名牌,相信首创质量高的观念,在产品的外包装、附赠的宣传单或广告中打出醒目的标识,以这种具有明显排他性的宣传语言。这种宣传用语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从而达到误导消费者,侵占其他同业经营者市场份额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