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遭前男友发裸照威胁女生去世 如何处理照片威胁?

律师界 次浏览2019-11-20
  19日上午从被“前男友发裸照威胁”后轻生的大四女生小璐(化名)家人处了解到,经过近20天的抢救,医生仍然没能挽回小璐的生命,小璐在11月18日晚已经离世,而根据小璐母亲的意愿,小璐的肝肾等多个器官被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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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遭前男友发裸照威胁女生去世 如何处理照片威胁?

  近日,福州大四女生小璐(化名)被前男友“发裸照威胁”后轻生事件引发网友关注。小璐的舅舅庄先生19日告诉北青报记者,小璐是在18日晚上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去世的,小璐的母亲在18日上午,已经决定将小璐的身体器官进行捐献。

  庄先生告诉北青报记者,18日晚小璐去世后,她的肝、肾及眼角膜等被移植,并送上飞机运往接受移植的患者那里,“小璐的母亲只有她这一个女儿,小璐的父母在多年前离婚,这些年都是她们母女俩相依为命的生活,家庭条件也并不富裕,小璐上学的费用都是用的助学贷款,女儿去世后,小璐的母亲已经哭晕过好几次了。”

  10月28日,大四女生小璐在其就读学校的学术交流中心吞下200颗晕车药轻生,被发现后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是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在小璐轻生前10天左右的10月17日,小璐的前男友小郑(化名)曾给其发来几张疑似小璐的裸照,并且威胁说要将这些裸照发给小璐的家人,“我马上把你的裸照放到学校论坛里,明天我就去查你爸妈,给叔叔阿姨一个惊喜”。而小璐的家人在事发后认为,小璐选择轻生和小郑发裸照威胁有很大关系。

  据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本月17日晚通报,针对此事件,长乐区公安局刑侦大队已介入调查,公安局管将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如何处理照片威胁?

  如果侵犯到您的隐私权、肖像权,或是通过此种手段向您索要财务。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

  侵犯隐私权肖像权有什么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造成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通俗说就是你有证据证明给你造成损害或他因此获益,你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上述都是民事处理的范畴,均不涉及刑事犯罪,涉及刑事犯罪的需具体分析,属于哪一部分。

  相关知识: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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