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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一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责任明确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为避免政府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考虑,片面加重学校责任,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纠纷处理。对于因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引发的诉讼,人民法院要依法裁判、主动释法,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
《意见》从事故预防与处置、纠纷化解、打击“校闹”行为等方面构成了治理“校闹”行为的制度体系。《意见》深入浅出,站位高,实用性强,意义深远,为学校、教师、学生撑起了一片安全的蓝天。
《意见》提到,依法惩处“校闹”人员。实施下列“校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
——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
——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近年来,因学校安全事故等引发的“校闹”事件在各地时有发生。
实践中“校闹”经常伴有围堵校门、拉横幅、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等非法过激行为,把“闹”作为与学校博弈、获取更大利益的手段。
“但是,一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果断处置,往往督促学校尽快予以解决、息事宁人,甚至花钱买平安。”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8月20日教育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因为“校闹”的存在,学校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压力,导致一些学校不敢正常开展体育教学、课外活动,不敢正常批评教育学生,干扰了素质教育的实施,影响了良好教育生态的形成。
“‘校闹’对学校的冲击、对老师造成的危害不可估量。学校本应是一片净土,老师更应有人格和尊严,如果‘校闹’大行其道,老师每天在巨大的安全压力下,又如何让他们去自信、安宁地教书育人?”伍辉说。
“校闹”行为破坏社会主义法治。“校闹”的类型很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学校的安全事故引发的“校闹”,还有一类是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引发的“校闹”。“校闹”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多,一种是“软暴力”,比如敲锣打鼓、聚集静坐;也有一些是“硬暴力”,比如说毁坏财物、伤害他人。“不管是什么样的类型,也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校闹’的本质是一种违法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治理“校闹”已是势在必行。对于如何治理,在马怀德看来,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须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纠纷和矛盾。实践中,一些家长和社会人员在处理与学校的纠纷和矛盾过程中,不是诉诸法律途径主张诉求,而是采取扰乱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式,向学校、向行政管理机关施压,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权威。
马怀德同时认为,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和一些学校的领导也不能完全做到依法治校、依法行政,有时候不能坚守法律底线,为了尽快息事宁人,花钱买平安,所以出现了社会上常说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现象,客观上也助长了“校闹”等不良风气的蔓延。
坚决打击8类校闹行为 坚守底线维护法律尊严
预防和治理“校闹”应当遵循法治原则。《意见》正是贯彻这一原则的体现。
邓传淮介绍说,《意见》对“校闹”行为做到了“坚决打击”。《意见》明确了8类“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一旦发生“校闹”行为,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制止;对于实施“校闹”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特别是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校闹”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损害的,要支持被侵权人向“校闹”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可以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
《意见》还特别强调,学校要切实树立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理念,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为防止发生安全事故而限制学生正常参加课间活动、体育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
“《意见》坚守法律底线,维护法律尊严。这次《意见》有非常独特的一面,就是强调在各方处理‘校闹’事件过程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不顾法律原则花钱买平安。”马怀德说,对于实施“校闹”的行为,实际上我国法律已经有相关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如果实施“校闹”,损害了公私财物、伤害了他人,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话,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及时制止和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
伍辉对《意见》的出台表示欢迎,“瞄准了我们学校和校长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很多切实的举措,基层教育部门和学校对此期盼已久”。
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 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
在下一步贯彻实施《意见》上,教育部要求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形成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工作合力。
推动试点,探索经验。选择若干地方和学校,分别就《意见》中确定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学校安全区域制度等开展试点。
汇编案例,加强指导。搜集、遴选各地、各学校依法处理学校安全问题、处置“校闹”行为的具体案件进行汇编。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
健全机制,确保长效。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全国现场会,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意见》确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地生效,让校长、老师和教育部门都切实感到不发愁、有保障。
马怀德认为,解决“校闹”问题,除了落实《意见》各项要求之外,还应该加快立法,比如加快校园安全条例等立法的进程,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畅通各类法定救济渠道,从源头上治理“校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当然也要严格依法治校、依法办校,善于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化解纠纷矛盾。一方面严格落实《意见》各项要求,加强学校的安全风险防控,探索建立学生权益法律保护中心、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以及警校联动机制、学校保险制度等等。另一方面,也要在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纠纷调解等方面,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