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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咨询律师 在线咨询律师《物权法》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只要是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本是全体业主聘请的“管家”,是受业主的委托,帮助业主管理小区、维护小区的服务机构。如果业主不满意,经过合法的程序,是有权更换的。
1、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
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
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4、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
5、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6、由业委会向业主大会做招投标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及终结果,业主大会对业委会的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
业主更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肯走怎么办?
重新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获得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此次修订过的《条例》中有一条明确规定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其他纠纷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在法律责任部分,《条例》规定,对合同终止拒不退出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物业服务人予以通报,对拒不移交规定事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按照每日1万元的数额按日连续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业主们想更换物业公司,就不怕原物业公司赖着不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