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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一年,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取得新成绩的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挖潜力,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切实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为实现“十三五”规划营造了良好法治环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推进司法审判,服务保障创新发展
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履行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职责,着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定不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2015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 。
(一)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紧紧把握以创新发展为核心的时代机遇,紧紧把握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紧紧围绕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坚持平等保护,鼓励科技创新,更加重视对商业模式创新的保护力度,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为保护好创新成果、维护好创新环境、实现好创新价值发挥司法保护的引领作用。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09386件和101324件,同比分别上升14.51%和7.22%,一审结案率为82.66%。其中,新收专利案件11607件,同比上升20.3%;商标案件24168件,同比上升13.14%;著作权案件66690件,同比上升12.1%;技术合同案件1480件,同比上升38.19%;不正当竞争案件2181件(其中垄断民事案件156件),同比上升53.38%;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093件,同比上升22.45%。全年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7件,同比下降22.67%;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87件,同比下降9.15%。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15114件和15025件,同比分别上升9.84%和9.61%;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再审案件115件和114件,同比分别上升43.75%和21.28%。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81件和377件,同比分别上升13.39%和11.2%。其中,新收和审结二审案件8件和7件;新收和审结申请再审案件329件和321件;新收和审结提审案件18件和23件(含旧存)。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上诉案,陈喆与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暴雪娱乐有限公司等与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等。
(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认真贯彻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加强对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支持、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回应群众关切。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839件,同比基本持平;审结10926件(含旧存),同比上升123.57%,一审结案率为70.5%。其中,新收专利案件1721件,同比上升219.29%;商标案件7477件,同比下降19.65%;著作权案件10件,同比下降16.67%;其他行政案件631件,同比上升
917.74%。审结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928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数的45.1%,同比持平。其中,涉外案件4348件,涉港案件295件,涉澳案件8件,涉台案件277件。在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判决维持行政行为的3541件,判决撤销的1664件。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2245件,审结232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下降7.8%和上升9.96%;其中,维持原裁判1896件,改判356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50件,驳回16件。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78件和377件,同比分别上升161%和150%。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367件,审结361件。在审结的361件申请再审案件中,驳回再审申请272件,占75.35%;提审50件,占13.85%;和解撤诉10件,占2.77%;指令再审10件,占2.77%;以其他方式结案19件,占5.26%。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有:沃尔尼·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等。
(三)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切实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不断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维护长治久安的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975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4913件(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等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4358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504件),同比下降6.28%;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3925件,同比下降1.03%;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1923件,同比上升13.32%;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案件214件,同比上升16.94%。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0809件,同比基本持平,一审结案率为89.29%;生效判决人数12741人,同比下降8.36%;给予刑事处罚12580人,同比下降9.52%。其中,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4856件,生效判决人数6402人;审结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3965件,生效判决人数4127人;审结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非法经营罪案件1844件,生效判决人数2095人;审结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其他罪名案件144件,生效判决人数117人。在审结的侵犯知识产权罪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2133件,生效判决人数3089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1789件,生效判决人数2222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358件,生效判决人数500人;假冒专利罪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0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523件,生效判决人数547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5件,生效判决人数9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47件,生效判决人数35人。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涉知识产权的刑事二审案件790件和782件,同比分别上升37.87%和50.1%。
人民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被告人张盛、邹丽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渭宝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郭明升、
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2015年,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持续推进并呈现出新面貌:
——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130200件,比2014年上升11.73%。其中,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14.51%。从案件分布来看,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收案数量持续在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约占全国法院该类案件总数的70%;除广东省在新收案件数量上保持稳定外,其他四省市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数量同比均大幅增加,江苏省增幅最为明显,达到38.71%。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的推进,北京市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的态势逐步向周边辐射,天津市知识产权收案数量大幅攀升,全市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50.41%。安徽随着建设创新型省份目标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全省三级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上升101.26%。山东、陕西、湖南、黑龙江四省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同比增幅较大,均在30%以上。
——审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复杂技术事实认定的技术类案件,特别是涉及尖端技术的专利行政案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涉及新技术合作开发、技术成果应用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也呈持续攀升态势,增加了案件事实查明和审理的难度。2015年,人民法院新收专利行政一审案件1721件,同比上升219.29%;新收专利和技术合同民事一审案件13087件,同比上升22.1%;新收不正当竞争民事一审案件2181件(其中垄断民事案件156件),同比上升53.38%。与此同时,涉及知名企业品牌利益保护和市场份额的商标纠
纷案件,涉及著名影视文化作品互联网传播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等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不断涌现,使知识产权审判不断面临新挑战。人民法院积极应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案例指导工作,注重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判质效稳步提升。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一审案件123059件,同比上升11.68%。其中,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同比上升7.22%;再审率为0.11%;审结的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为5.06%。在审结案件数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再审率和改判发回重审率同比基本持平。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结案数同比上升123.57%,再审率为0.027%,同比基本持平;审结的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为15.41%,同比上升6.77%。在审结案件数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再审率同比基本持平,改判发回重审率增幅较为明显,较好地发挥了上诉审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前和诉中调解工作,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3.12%,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28.26%,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调解方式,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93.75%;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安徽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70%以上;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调解关口前移,在庭审前成功调处了“九阳”商标侵权案。人民法院为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加强庭审工作,落实“精细化审判”要求,强化庭审中心意识,突出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发挥庭审的功能和作用,当庭宣判民事一审案件19873件,当庭宣判率达到19.61%。
——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人民法院以充分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种保护手段,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傍名牌”“搭便车”、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准确把握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的关系,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增加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遏制重复侵权,提高违法侵权成本;积极合理适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发挥其制度效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罚金刑,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丧失再侵权的能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及苹果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将“水货”苹果手机刷机谋利的吴某等16人中的9人分别判处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外,并处罚金441万元,有力震慑了犯罪行为。加大对诉讼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提审一案中,对伪造关键证据的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处以100万元和10万元的罚款,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树立司法保护权威;福建省加强对陶瓷版权的司法保护,该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单位以及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版权保护优秀案例示范点;宁夏回族自治区加强对涉文化类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文化体制创新发展。
二、深化司法改革,完善审判体制机制
2015年是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以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制度为目
标,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为重点,不断创新和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持续向前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求是》杂志上发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专题文章。
(一)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度建设初见成效,实现良好开局。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5772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一庭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发的第二届“中国商标金奖-商标保护奖”。
——建章立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知识产权法院从成立伊始,就承担着中国司法改革的探索者和先行者的使命。为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出台《关于落实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合议庭办案工作暂行规定(试行)》《权力清单细则》等文件,改革和优化司法权配置,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负责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形成法官主导、人员分类、权责明晰、协同合作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法官团队(由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办案模式,大幅提升了审判效率,法官团队平均结案236件。转变院庭长职能,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明确院庭长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审判管理与监督职责,确保监督不越位,失职必担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由院庭长审结的案件数占全院审结案件数的11%。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明确审判委员会统一裁判标准的职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下设法官专业会议,作为案件前置咨询和过滤机构,增强审判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率先实现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公开开庭审理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并将审判委员会决定理由在裁判说理部分公开。改革庭审模式,优化庭审程序,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庭审中心意识,突出当事人的主导地位。积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简化简单案件的裁判文书,增强复杂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加强指导,及时研究化解新问题。为扎实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党中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院的建设、管理、审判等各项工作,本着“从解决问题入手,在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推动工作发展”的工作思路,及时研究解决发展难题,坚定不移夯实发展基础。为准确研判形势、厘清思路、凝聚共识、推进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知识产权法院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讲话中强调,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法院在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示范作用,当好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排头兵,为做好下一阶段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交了《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及问题建议》,得到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任务分工方案》,将各项任务具体分解,明确责任主体,切实强化落实。
——积极探索,切实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知识产权法院坚持以改革创新破解发展难题,积极探索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新路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案例指导理论和实践问题,注重培养法官研究案例、遵循先例的意识,取得积极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北京)基地于2015年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对上海市发展的新
要求,制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积极服务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成立“陈惠珍法官工作室”,为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和服务,助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广东省的地缘优势和市场优势,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研究,促进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的设立,以期为充分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提供可推广的经验。为落实诉讼“两便”原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设立远程立案、查询、咨询等诉讼服务处,探索推广远程视频开庭,让司法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把司法为民落在实处。为回应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关切,树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形象,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了《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宣传画册,并召开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受到社会各界高度赞誉。
(二)“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以及《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的“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三合一”改革,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组织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认真总结交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起草了《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讨论稿)》,推动“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迈向新台阶。截至2015年11月,全国共有6个高级人民法院、95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04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
了“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四川省自2014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服判息诉率平均提高3.46%,审理周期平均缩短11.5天,“三合一”审判机制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统一裁判规则、提高审判质效等方面的优势得以显现。
(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进一步优化
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是关系审判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审判质量效率提升,保障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探索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新模式,从严集中布局专利等技术类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按需灵活布局驰名商标、垄断等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科学合理布局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积极探索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跨区域管辖,适当集中北京市和广东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完善管辖布局。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布局,指定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本辖区及所辖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定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滨海新区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助力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建设。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立足辖区司法保护工作的实际需求,在天津中心生态城设立知识产权巡回法庭,有效回应天津产业布局要求,促进生态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案件数量、审判力量的变化,对专利案件的管辖布局适时作出适当调整,指定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部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四)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进一步完善
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
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在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首次启用技术调查官调查技术事实,着力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审理技术类案件的优势,在知识产权法院大力推进技术调查官制度,要求知识产权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选任和配置技术调查官,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查明技术事实中的独特作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制度研讨会,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等规定,为查明技术事实提供制度保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把专业机构关于技术问题的意见写进判决书,增强裁判公信力。积极研究技术调查官制度与专家咨询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湖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并出台专家库运行制度,规范其运行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续聘了25位知识产权审判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借助其技术资源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业技术性问题;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聘请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解决技术事实审查难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技术咨询专家制度等规定,发挥技术咨询专家和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积极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技术专家咨询制度,出台管理办法,规范、促进技术专家在技术咨询、技术调查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15年共引入技术专家参与或协助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6件。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推进
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在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始终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注重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专业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创新纠纷解决方式,动员和发挥社会各界力量,打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立体平台,形成保护合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志愿者服务队,将15家高校的250余名学生吸纳到诉讼服务和审判研究中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畅通诉调对接机制,加强人员保障,提高纠纷解决透明度,联合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国家互联网协会等单位开展了国内首家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第三方独立公益平台试点工作,着力打造专业的第三方独立公益平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200余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邀请行业协会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加强非诉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专利民事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和《诉调对接机制合作备忘录》,形成以司法为主导,“委托调解、调诉对接、司法审判”合一的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新模式。
三、加强监督指导,保障公正高效司法
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对于保障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提高法律统一适用标准,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2015年,人民法院继续加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制定工作,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和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审判指导,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
(一)加强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工作
人民法院坚持以管理保公正,以公正促公信,加强规范知识产权司法行为,
努力构建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的管理新模式。
——坚持制度化管理。健全完善从院庭长到司法辅助人员,从立案到审判的全方位、立体化的审判管理制度,强化审判管理的效能。发挥案件信息管理、案件质量评估、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制度的功能,构建统一、协调的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公正高效司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狠抓制度落实,开展了全省法院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运行态势分析和审判绩效评估工作,及时掌握审判动态,改进审判工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开展案件质效评查工作,加强整改落实,强化监督管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长期未结案件督办机制,提高均衡结案水平。
——坚持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的作用,依托信息化进行科学精细、简便易行的管理,以信息化管理推进落实对审判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为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提供充分有效的支撑。重庆、甘肃、青海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工作流程和节点的监控,使审判管理更加精细严谨。
——坚持主体化管理。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案件讨论制度,细化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严把案件质量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以团队审判为核心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审判质效明显提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固定合议庭制度,推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提高合议效能,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庭长办案制度改革,全年由庭长、副庭长参加庭审的案件占全庭审结案件数的60%以上。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制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重新界定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的选择等重大问题;发布《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的批复》,及时厘清专利代理人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诉讼地位;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起草工作,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行为保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讨论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有力保障了知识产权审判法律适用统一。
(三)加强审判指导和审判调研工作
——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这是全国法院首家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基地,旨在汇集、编撰、整理指导性案例,发挥辐射作用,推动建成全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综合服务中心。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国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评注》等书籍,定期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下指导,及时总结裁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专利权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情况下的侵权判定问题。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工作。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凝聚各方研究力量,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互动,不断提高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以期研究解决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赔偿额低、侵权损害赔偿额与维权成本及市场价值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开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专题调研,找准发挥主导作用的着力点。
——加强法律修订建议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研究小组,系统总结专利法施行30年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深入研究专利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法律修订部门提出解决审判实践问题的针对性修法建议;参与种子法的修订,就种子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质性衍生品种等重大法律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均被最终采纳。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工作。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并召开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就健全完善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自贸区商品出口和平行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天津自贸区建设作为重点调研课题开展调研活动,助力自贸区发展;在重庆召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年会,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热点为主题进行深入研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亟待解决问题的调研,完成了有关经济新常态下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等专题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围绕市场开办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开展专题调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抽调全省业务骨干,成立首个专业审判调研小组,针对审判中的疑难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黔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调研,
为品牌发展保驾护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围绕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等专题进行深入调研,并促进成果转化。